違反入境條例罪行

入境處調查及檢控很多不同的個案,包括和香港身份證有關的(例如擁有他人身份証),和護照有關的(例如向入境處人員提供虛假資料),以至逾期居留(違反居留條件)與及僱用不合法員工等等。除了法例外,入境處亦需跟從入境處處長製訂的政策指引。現時很多違反入境條例的案件 調查都在九龍灣入境處的辦公室處理。如果已進入法庭程序,大部份案件都是由沙田裁判法院處理。如你正接受入境處調查,我們的律師可以在過程中協助你瞭解調查程序及案件會如何發展。我們的律師可以代表你與入境處進行交涉。如果有需要,我們的律師更可以在法庭代表你,為你爭取最好的結果。我們的律師曾協助面對離境令及更嚴重的遞解令的客戶,以及以下最常見的檢控:

  • 違反居留條件: 《入境條例》第41條

    控方會根據此條例檢控在港逾期居留人士。請參閱<<逾期居留>>。而如果一名人士持旅遊簽証入境,卻開始在本地一間公司工作,亦屬觸犯了此條例,並可被檢控。最高懲罰是罰款港幣五千元和監禁兩年。

  • 違反遞解令: 《入境條例》第43(1)(a)條.

    遞解令一經發出,即表示該名人士需要離開香港,不能再進入香港。如該名人士再度回港,便會被視為觸犯此法例。此項罪行比非法居留(參閲<<非法居留>>)更嚴重。一經定罪,一般會被判監禁。

  • 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僱用非法僱員): 《入境條例》第17I條

    如果一位僱主僱用一名並未獲准在港工作的人士,則僱主與僱員均觸犯了此法例。這是一個嚴格法律責任的罪行。如被檢控,被告需要衡量各方的可能性,証明他已採取所有可行的步驟去決定該僱員是否可被合法聘用與,以及他能否合理地認為僱員可被合法地被聘用。

  • 向入境處人員提供虛假陳述: 《入境條例》第42條

    例如護照持有人知道護照上的出生日期及地點是虛假的,但仍使用該護照出入境,就會觸犯此例。這項罪行頗為嚴重,一經定罪,一般會被判監禁。

  • 逾期居留: 《入境條例》第41條

    很多時有人到訪香港會忘記有限定的停留日子(的法定期限)。如果這發生在你身上,我們可以給你法律意見,為您提供最好的建議。 (我們可以為你提供法律上最好的建議。)

  • 擁有偽造旅遊證件: 《入境條例》第42(2)(c)(i)條

    假如罪成,一般都會被判監禁。

  • 未經准許而入境及留下:《入境條例》第38(1)(b)及第38AA條

    大部份人都能合法地進入香港。但有時有些人會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進入香港。舉例來說,如你違反遞解令或離境令並停留在香港便有可能觸犯此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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