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不誠實有關的罪行:盜竊
與不誠實有關的罪行:盜竊
與不誠實有關的犯法行為是有很多層面的。但全都由一個不誠實的意念和一個行動產生的。以下是一些有關的例子,我們的律師在這方面的辯護工作都有豐富的經驗。
任何人士如意圖令他人受到損失或透過威脅向他人提出無法律根據的要求便是犯了勒索罪。勒索的最高判刑是監禁十四年。在刑事案件中,勒索一直被認為是”最醜陋及惡毒”的 (R v Hajou, 11 Cr App R (S) 29) 因此很多時法庭會需要作出具阻嚇性的判刑。但引致勒索罪的情況可以有很大的分別,每宗案件都有不同的案情。勒索案件會在不同法院審訊,可能在裁判暑,也可能在高等法院。
爆竊(入屋犯法罪):《盜竊罪條例》第11(1)條
當一名人士未經許可進入一間建築物試圖或企圖偷竊,企圖引致他人身體受傷或強姦,或企圖非法毀壞建築物或建築物內的東西,那已經觸犯了入屋犯法罪。於一九九三年,法例已將入屋行劫罪定義伸延至包括未經許可入屋更改電腦內容。入屋犯法罪可判監最高十四年。為判刑的需要,法庭會區分住宅及商業樓宇,加刑的考慮因素會包括是否侵犯自我保護能力弱的人,例如老人,身體軟弱及傷殘人士,與及計畫的週詳程度。請參閱 HKSAR v TABORA RAUL F JR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159A條,除了串謀詐騙仍屬違反普通法外,其他的串謀罪行已被法例條文取代。 串謀詐騙是控方經常選用的一項控罪,因為此控罪可針對任何詐騙犯罪行為。根據法例,當兩名或多過兩名人士同意進行一項犯罪活動,已經構成串謀。串謀者無需彼此認識。有時控方會建議控罪為串謀或實質罪行(substantive offence)。我們所有律師都曾在不同級別的法院為被檢串謀詐騙的人士辯護,亦能為面對要被檢控的人士提供法律意見。
串謀偷竊涉及串謀去策劃進行盜取一些東西,可以包括很多不同的情況。現時控方經常會使用此項控罪去控吿使用偽造的櫃員機咭去盜取銀行金錢的人士。請參閲HKSAR v Ionut Leonard Oancea (D1) Petrica Ghinea (D2) Alin Ciumpuliac (D3)
一名人士如不誠實地意圖為個人或他人取得利益或企圖令其他人受到損失即觸犯此條例:
– 毀壞、污損、隱藏或揑改任何帳目,或為會計用途而製備的紀錄或文件,或需要作為會計用途的紀錄或文件;或
– 在提供資料作任何用途時,提出或使用任何他知道在要項上是或可能是誤導、虛假或欺騙的帳目或任何上述的紀錄或文件。
觸犯此條例的最高懲罰是監禁十年。
在香港詐騙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詐騙的定義是欺騙或企圖欺騙而引致一位人士進行或不進行一個活動,結果引致有人得益或處於不利的情況又或者是引致有人會因此而處於不利的風險。舉例來說,一名偽冒僱主的人準備了一封信, 內容含有虛假的資料協助一名人士取得信用咭或銀行貸款已構成詐騙罪。
此項罪名大部份和偷竊及入屋行刦有關連。法庭認為處理贓物是較嚴重的罪,是因為該些干犯此罪的人士會鼓勵偷竊。
此項罪名的最高懲罰是監禁十年。 金錢上的利益會由法庭檢視。有時無需是實際的得益。所以一個顧客藉假冒文件取得銀行的透支信貸後,已是取得金錢上的利益,控方無須證明有關人仕實際上有提取信貸款項。
此項罪名最高懲罰為監禁十年。一名被告出示一張他明知是屬於他人的彩劵,冒充彩券持有人去領取獎金就是一個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的好例子。請參閲 HKSAR v KAGODA GEORGE WILLIAM
此部份包括兩項罪名。當一名人士擁有或掌握一份他知道是偽造的文書而企圖使用該文書引導他人相信其為真實的 ,或使用該文書引致他人受損失,便構成第一項罪名。構成第二項罪名是指純粹擁有偽造的文書(並無企圖使他人信其為真的)。第一項罪名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四年,第二項則為三年。文書是指(a) 任何正式或非正式文件(b) 任何郵戳或印花章,(c) 任何圖章或壓模印,(d) 任何磁碟、咭、錄音帶、微型晶片、聲帶或其他假個可以使用機器,電子,光纖或其他方式記錄或儲存資料的裝置。假或偽冒的信用咭就是最常見的例子。我們的律師在處理這類型案件有很豐富的經驗。
此項罪名主要與銀行紀錄有關,雖然信用咭銷售紀錄單也包括在內(由於是提供信貸的商業活動)。當一名人士不誠實地或以欺詐手法進入銀行紀錄,企圖為自己或他人取得利益或引致他人損失,那便會構成犯法行為。最高刑期 是十年監禁。
搶刧在香港是很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可判終身監禁。當一名人士在盜竊前或過程中,為達到目的,使用武力或使他人恐懼或企圖使他人恐懼便是觸犯了搶刧罪。引致被起訴搶劫的情況是很廣泛的,可以是一名學生制服另一名學生搶走他的零用錢,也可以是一名持槍的劫匪威脅銀行櫃枱職員交出金錢。由於引致被起訴搶刧的情況不一,所以在各級法院,由裁判署到地區法院及高等法院都會見到處理搶劫案件。請參閱 HKSAR v Ko Wai-lun (D1) Yeung Kwong-fat (D2) Kwok chi-fai (D3)
盜竊或企圖盜竊是最常見的與不誠實有關的犯法行為。盜竊包括不同的犯罪行為,例如店舖盜竊,所以判刑可能會有很大分別。盜竊罪的最高刑期是監禁十年。但對犯了盜竊罪的人,監禁未必是唯一的刑罰。高買可能是較沒有那麼嚴重的例子。當一名初犯者在無刑事定罪記錄(案底)偷取了一些不貴重的物品, 他可能不需要接受羈押。但扒竊相對就嚴重些,如果審訊後判罪成,會判最少十二至十五個月監禁。如果涉及破壞誠信,發生於僱主與僱員之間,則可能會加刑。
但當一名人士離開一間店鋪時拿着一件未付款的物品並不能表示該名一士已觸犯了盜竊罪。法律是需要證明該人士有犯罪念頭,即是有企圖去偷竊。有時該名人士可能是想着其他事情而忘記付款,又可能是不察覺自己沒有把物品放在付款櫃枱前。有些時候,在一些大型的開放式商鋪,他也可能不覺察自已離開了商鋪的範圍,因此如因忘記付款而被控盜竊,需證明並無犯罪的意圖。
拾取物件也是盜竊罪。如果你拾到貴重物品而不把它交回給物主或警察,你便有可能犯了盜竊罪。
我們有經驗豐富的律師,他們曾在各種不同的盜竊個案中擔任辯護律師。如果你被懷疑盜竊,要接受調查或被起訴,他們可以提供協助。
與擁有偽造文書相似。當使用偽造文書時便可能觸犯此條例。所以在店舖使用假信用咭便是犯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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