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程序/逃犯
针对某些罪行,香港与一些国家签订了不同的引渡条约或者移交逃犯协定。根据特定的引渡协议,当港府收到外国的请求,就须把正身处香港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香港已先後跟18个国家签订引渡协议,包括澳洲丶加拿大丶新西兰丶英国丶美国丶菲律宾丶印度丶荷兰丶新加坡丶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丶斯里兰卡丶葡萄牙丶韩国丶爱尔兰丶德国丶南非和芬兰。律政司根据《逃犯条例》(503章)设立了一个高效率及优秀的专责小组就移交逃犯作出安排,而我们的律师曾代表许多面对引渡程序的客户,包括要被引渡回香港,或被引渡往其忚国家的客户。
国际刑警通知
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请求书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一些国家就逃犯引渡(参照上文“引渡程序”)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签有双边协定,以互相提供对等协助及移交已判刑的人士。相互法律协助经常会涉及香港律政署代表外国政府冻结和没收犯罪得益。你可以在这里找到已与香港签署《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国家列表: 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列表
我们的律师曾经协助财产被律政署司法互助组冻结的客户。若你收到律政署代表其他国家向你发岀限制令,我们的律师可以就有关《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的执行以及如何应对其法律程序提供意见。
登记外地没收令
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第525章),凡外地政府向律政司司长提出强制执行外地司法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令,港府有责任代外国政府限制及没收执行对象的财产。而我们的团队在代表客户面对没收令相关的规定和法律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请另见 飞机和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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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发送给我们的资料仅用於初步谘询之用并将严格保密。希望阁下能明白我们初步回答您的问题并不等同或建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初步谘询後,我们也有权利拒绝代表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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