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程序/逃犯
針對某些罪行,香港與一些國家簽訂了不同的引渡條約或者移交逃犯協定。根據特定的引渡協議,當港府收到外國的請求,就須把正身處香港領土之內而受到該外國通緝或判刑的人移交給該外國。香港已先後跟18個國家簽訂引渡協議,包括澳洲、加拿大、新西蘭、英國、美國、菲律賓、印度、荷蘭、新加坡、印度尼西亞和馬來西亞、斯里蘭卡、葡萄牙、韓國、愛爾蘭、德國、南非和芬蘭。律政司根據《逃犯條例》(503章)設立了一個高效率及優秀的專責小組就移交逃犯作出安排,而我們的律師曾代表許多面對引渡程序的客戶,包括要被引渡回香港,或被引渡往其忚國家的客户。
國際刑警通知
涉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請求書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一些國家就逃犯引渡(參照上文“引渡程序”)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簽有雙邊協定,以互相提供對等協助及移交已判刑的人士。相互法律協助經常會涉及香港律政署代表外國政府凍結和沒收犯罪得益。你可以在這裡找到已與香港簽署《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國家列表: 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列表
我們的律師曾經協助財產被律政署司法互助組凍結的客戶。若你收到律政署代表其他國家向你發岀限制令,我們的律師可以就有關《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的執行以及如何應對其法律程序提供意見。
登記外地沒收令
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第525章),凡外地政府向律政司司長提出強制執行外地司法部門所作出的沒收令,港府有責任代外國政府限制及沒收執行對象的財產。而我們的團隊在代表客戶面對沒收令相關的規定和法律方面,有豐富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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