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你或你的朋友被定罪,而你不满意法官的判罪和判刑,可以在限时之内提出上诉。需要留意的是,在不同法院里被判罪,上诉程序的时限也有差异。有关上诉的查询,我们可以就上诉的好处,上诉时间表等方面提供最专业的意见。
以下是一些最近经我们处理的上诉案例:
- HKSAR – v- CHEUNG CHUN YUEN BARRY (張震遠) HCMA 277 of 2015
-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余博豪 HCMA 749/2014
- HKSAR v. MALIBANGA JOSEPHINE RAYMOND CACC 167/2014
- HKSAR v. PANG HIU SAN(彭曉新) FACC 3 of 2014
- HKSAR v. MURAMOVA ANNA CACC420/2014
- HKSAR v. YEUNG Hoi-ting (楊凱婷) CACC 154/2016
- HKSAR v. TAM HO NAM (譚浩南) FACC3/2017
- HKSAR v. MOALA ALIPATE CACC135/2017
- HKSAR v. NAYAB AMIN AND OTHERS CACC341/2017
- HKSAR v. MAN YIU PUN CACC19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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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申请
保释申请是一个可让涉嫌人或被告人在有条件下获得保释的法律程序。当一名人士被政府机关,如警察或廉政公署调查,该名人士可以现金付款或签保的方式确保定时报到而获得释放。当一名人士被控干犯刑事罪行,要在法庭见裁判官时,如裁判官认为保释条件适合,可让该名人士保释(法庭保释)。
上述保释条件包括以下其中一项或多项:(1)交出护照并留在香港不得外游,(2)定时到就近警署或亷署报到,(3)向法庭缴交一笔现金,(4)人事担保(有时需要附带向法庭缴交现金)及保证被告人会依时出庭,(5)不会接触与案件有关的证人。
如果裁判官拒绝给予保释,你可以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请覆核你的保释申请。我们可以协助你进行整个保释程序,如果你被警察或廉署拘留,又或要在裁判署,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出庭,我们都可以代表你。我们可就如何进行保释申请,及法庭要求的各种保证方面,给你提供最专业的意见。
更多相关资讯,请浏览: Bail and CCTV , Prison
提讯(Mention)/审前覆核(Pre-trial Review)
有时,当一名被控干犯刑事罪行的人士第一次出庭,裁判官或法官会发出指令要该名人士在较後的日子提讯。在某些情况下,这会决定检控程序是否继续, 因为检控方面可能仍未准备好检控程序或是因为辩方要向律政署提出意见。
法庭有时会要求控方及辩方出庭以决定在审讯中处理的问题和/或控辩双方需要做的准备,以便有效地解决所有待决事宜,这提讯通常被称为审前覆核(PTR)。
认罪求情
如果你认罪或在审讯後被判有罪,裁判官和法官在判刑前会先听你代表律师的求情陈词。求情的目的是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一些资料,尽量去说服他们判减轻刑罚。提供的资料通常包含是你的背景,当时的情况和有关的案例。对很多人来说,监禁的判刑,对家庭和就业会有灾难性的影响。裁判官和法官在判刑方面取决於各种因素,包括:犯人的年龄丶罪行的种类丶涉及的法律丶高等法院定下的先例等。所以在他们判刑前,提供相关的资料很重要,可以让他们考虑监禁以外的判刑。尤其是涉及年青罪犯的案例,他们很多时都会考虑取代监禁的刑罚 (参考以下青少年罪犯)。而对被控拥有危险药物的罪犯,自愿性地戒毒是求情的重点。或者在一些很可能要判监禁的案例中,可能有特别的原因需要援刑。我们的律师在替被判罪的客户求情方面有很多年的经验。
另请查阅 1/3 Discount for Guilty Plea? and Revised Sentencing Practice.
判刑
如果你在香港被判罪成,未必一定会被判监禁。很多时候裁判官和法官有一定程度酌情权去决定一个合适的判刑,例如监禁可以援刑。社会服务令及假释也很常见。对年青罪犯也有一列不同的判刑选择。请参閲以下”求情”/”青少年罪犯”。
例外罪行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 第109B条不准判刑的裁判官或法官对某些例外罪行给予缓刑。这些罪行(列於《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附表3), 包括袭警(《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条),拥有袭击性武器(《公安条例》第33条), 非礼,及使他人受伤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17条)。自香港大学《比较法与公法研究中心》 (“CCPL”)发表了一份报告後,法律改革委员会在2014年2月发表了一个报告,建议删除附表3的例外罪行,让裁判官和法官可以考虑有关罪行及罪犯的事实时不受束缚,可以完全酌情去判刑。但目前情况是如果你干犯某些例外罪行,援刑是不可能的。如果你因涉及特别罪行受调查或被起诉触犯特别罪行,你可能有机会改为其他控罪而使你可以不受例外罪行检控的束缚。所以就你的情况去探讨其他控罪的可能性是很重要的。成功的话,如被判刑时就可能可获得所有判刑的选择。
刑事审讯
如你被控干犯刑事罪行而不认罪,法庭就会定一个日期进行审讯。通常审讯会在数星期或数月之後,但时间的长短取决於很多因素,如给证人合适的日期或法庭的行事日志。充分准备审讯是很重要的。这涉及紧密检视控方证人的供词与及控方所依赖的所有证据。这也涉及检视控方不会依赖的证人供词及证物。这些有时被指为不被引用的材料(Unused Material)。当所有资料收集好後,我们会按你的指示去准备审讯,安排证人出席和寻找更多可以帮助客户的辩方证人。如你有意委托一个大律师为你辩护,我们会将你的指示转达给大律师及安排与大律师进行会议决定审讯的细节和策略。在审讯中,控方可以传召证人宣誓作证,向法官出示证物(例如文件)及被告自愿的供词。证人会被盘问,证物及供词如非自愿,会被辩方反驳挑战。当控方已经完成了举证後,如果法官裁定表面证供成立(a case to answer),作为一个被告人你有权利去找证人支持你的抗辩,出示文件或其他证物作为证据。在刑事检控过程中,这是控方的责任去证明检控是没有任何合理疑点的。我们全部律师在处理审讯都有广泛的经验。我们可就审讯过程的每一个步骤给你意见,亦能在整个过程中代表你。
如果你的审讯在高等法院进行,这将会有陪审团。在裁判署和区域法院的审讯是没有陪审团的
青少年罪犯
要检控少年,必须首先顾及他们的福利,这项法律规定行之已久。如果控罪涉及16岁以下的少年,审讯要在裁判法院里的少年法庭进行,但不包括杀人罪。此外,少年法庭也可为儿童或少年发出照顾或保护令。
刑事检控有很多不同的选择,如可能的话,应和律政署或警察探讨其他可行选择。律政司会针对很多因素,例如罪行的严重丶当事人背景丶年龄和是否成熟,家庭支持和他的一般前景等去考虑其他的检控选择。我们就处理青少年罪犯的案件经验丰富,我们会就检控以外的其他选择和被检控涉及的程序等方面, 为青少年犯人提供法律意见。参閲警司警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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