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时的传译(2)

HKSAR v GUTIERREZ ALVAREZ Keishu Mercedes

[2020] HKCA 184, [2020] HKEC 440
上诉法庭
刑事上诉案件 2016 年第 320 号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 上诉法庭副庭长林文瀚, 上诉法庭副庭长麦机智
2020 年 3 月 25 日

2019年8月我们报导在HKSAR v Moala Alipate 2019 [HKCA] 537案(https://www.mcs.com.hk/uncategorized/interpretation-at-trial-2/),上诉法庭裁定上诉人上诉得直。此前,上诉人受审时获安排传译服务,但传译员没有经验,庭上的说话只能够传译20–30%给上诉人,提供的传译服务根本是失败的,上诉人因而得不到公平审讯。案中争论点重现於HKSAR v Gutierrez Alvarez [2020] HKCA 184案,案中上诉人认为自己得不到公平审讯,原因有二。首先,传译员传译法律程序的时候,向上诉人所说的话没有即时录音;其次,传译服务实在有不足之处。

上诉法庭委任法庭之友协助法庭,又检视多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立场。颁布上诉法庭的判决时,上诉法庭副庭长麦机智釐定以下八个重要的原则问题:

 

  1. 任何被告人都有权在审讯时获安排传译服务,验證传译服务和被告人的权利是否相符的标準是,传译是否足以让被告人充分明白对他不利的案情,有效地使他能够提出抗辩理由,从而确保审讯公平;
  2. 「足够」的意思不是「完美」(Abdula v R [2012] 1 NZLR 534和R v Tran [1994] 2 SCR 951);
  3. 上诉人须證明传译水平低於标準,影响他理解案情或进行抗辩(Abdula案和Tran案,参看上文),并且必须在相对可能性的衡量下,證明存在着影响他抗辩的实际风险(Abdula案,参看上文);
  4. 上诉法庭只要认定存在着上诉人由於误解而蒙受不利的可能就已足够(Lee v HM Advocate [2016] HCJAC 39);
  5. 评定与审讯时传译服务的质素有关的投诉时,上诉法庭必须考虑到审讯的整体情况和环境、證据的複杂性、案件的根本争议,以及翻译被指称的任何不足之处可以怎样与那些争议有关,或可以怎样影响那些争议。单单对传译的质素及可以改善质素的方法提出含糊的指称是不足够的;
  6. 被告人或他的大律师没有投诉过审讯时传译员提供的传译,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案例典据(也许Tran案除外,参见上文)全部认为这一点很重要;
  7. 有两个确当的做法:一、细想传译不足的投诉所针对的是法律程序哪个部份或环节,再细想这对案中某些争议有何重要性(HKSAR v Chan Ka Chun (2018) 21 HKCFAR 284);二、区分法律程序的重要部份和不重要部份(Tran案,参见上文),小心决定被告人的重大利益是否可能已受到影响。举證责任始终在上诉人,他须證明传译有什麽不足之处,传译不足可以怎样妨碍他进行抗辩,以及最终可以怎样影响审讯的公平性。
  8. 在大多数的审讯中,被告人会有法律代表。这相当取决於被指称的「没有传译」或「误译」的环境和情况。举證责任在上诉人,他须證明翻译上的不足怎样确实影响或可能已经影响他。

上诉法庭接著说,法庭行事必须建基於一个假设:任何以专业身份获指派的传译员已準确如实地传译他或她所必须传译的,除非被告人或上诉人能够證明并非如此。举證责任在上诉人,她须在相对可能性的衡量下,證明传译不足,质素低於所期望的水平,危及审讯的公平性。Moala案(参见上文)有其本身的事实,属非常例外的案件。

本案上诉人在整个审讯过程有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做代表,法律援助署署长也指派另一名传译员协助申请人及她的法律团队。原审法官一直没有收过任何与传译有关的投诉。在是次上诉中,上诉人声称传译员没有给她传译法律程序或将之误译,影响她进行抗辩的方式,但不曾具体指出哪里没有被传译或被误译。事实上,再经修订的上诉理由在上诉人被定罪两年多後提交存档之前,一直没有与传译有关的争议出现过。

没有其他司法管辖区(新西兰除外)因为传译员和犯人栏内的被告人之间的对话不存记录而遇上麻烦。在是次上诉中,没有理据认定传译达不到所需标準,以致影响上诉人进行抗辩可以采用的方式或證明她得不到公正审讯。上诉理由因此被驳回。其他上诉理由亦被驳回,上诉法庭维持定罪判决。

This article by MCS originally appeared in Hong Kong Lawyer, 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HKSAR v GUTIERREZ ALVAREZ Keishu Merced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