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
性罪行
《刑事罪行條例》 (200章)包含了大部份的性罪行。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2年12月發佈一份報告,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裡性罪行的部份作出若干建議。該報告指出某些罪行例如強姦罪只針對某一性別(目前男士是不能被控告強姦另一名男士的),而某些罪行則只針對某些性取向的人士。該報告的建議包括為性罪行中「自願」(consent) 一詞訂立一個法定定義;重新定義強姦罪,以至任何性別的人士都能被起訴,並將其範圍擴闊至以陰莖插進陰道、肛門或口腔;以及將拍攝「裙底」訂明為一個新的性罪行 (目前此等行為通常以《公安條例》的遊蕩罪或普通法的違反公眾道德罪起訴)。直至目前為止,只有其中的兩項建議被取納:冊立了性犯罪者資料庫,以及廢取了普通法裡十四歲以下男士是沒有性交能力的假設。我們的律師團隊曾經為許多被檢控性罪行的被告人辯護,並且為客戶提供有關性罪行的法律意見。經常要考慮的問題包括在法庭裡利用錄影儀器審問控方證人、法醫學証據與以常見的「自願」議題來盤問證人。
「侵犯」是指蓄意對他人作出未經同意或沒有合法辯解的行為,並可能導致對方感到不安或受到威脅。
具體而言,侵犯行為可分為以下兩類: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侵犯者沒有實際接觸受害人,也可能構成侵犯行為。例如,向他人展示性器官或做出恐嚇性言論,即使沒有實際接觸,也可能使對方感到不安或受到威脅。
此外,侵犯者必須蓄意作出上述行為,單純意外或罔顧他人感受並不構成侵犯。例如,不小心碰到他人身體,或在擁擠的環境中無意觸碰到他人,通常不構成侵犯。但如果故意趁機觸摸他人身體,或在對方明確表示不願意的情況下仍繼續觸摸,則可能構成侵犯。
「猥褻」是指足以引起或滿足性慾的行為或言論。具體而言,以下行為或言論可能被視為「猥褻」: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構成「猥褻」取決於具體情況,需要綜合考慮行為或言論的性質、發生場合、雙方關係等因素。例如,在某些文化或場合中,某些行為或言論可能被認為是正常的,而在另一些情況下則可能被視為「猥褻」。
當有關侵犯行為可被視為「猥褻」,控方便須證明,被告作出侵犯時帶有猥褻意圖。但如果侵犯行為在客觀上是屬於「明顯猥褻」,那麼控方就毋需再證明猥褻意圖。
猥褻侵犯罪(非禮罪)是我們業務裡最常處理的性罪行,其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年。猥褻侵犯包括嚴重程度不同的行為,由肢體觸摸至非陰莖插入都能構成猥褻侵犯。因此,猥褻侵犯的聆訊能在裁判處、地區法院或高等法院進行,例如,地鐵上的觸摸或撫摸猥褻侵犯通常於裁判處進行聆訊。若未成年人士被所信賴的成人猥褻侵犯,則聆訊很可能在地區法院進行 (請參閱HKSAR v T.R.E. DCCC 745/2014)。進行聆訊的法院是由律政處根據案件的嚴重性決定。這類罪行的定罪元素是被告故意對受害人作出猥褻侵犯行為,而這行為會被一般思想正常的人士視為猥褻的。地鐵上發生的猥褻侵犯是常見的罪行,上訴庭認為應該對其施以短期監禁的阻嚇性刑罰。地鐵上進行猥褻侵犯的證據,可以包括疑犯的八達通使用紀錄(顯示疑犯在地鐵的行動路徑及時段)及疑犯的內褲有否沾有精液。
《刑事罪行條例》有數種肛交罪行、這包括非自願性肛交、與一名21歲以下男子進行同性肛交、與21歲以下女子肛交與在非私人場合進行同性肛交。條例指出除了「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此項控罪,就其他控罪而言,即使每位參與者都是自願,所有的肛交性罪行依然可以成立。
嚴重猥褻:
《刑事罪行條例》裡的一些條例監管成年人嚴重猥褻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這包括二名以上的男子在公眾廁所或浴室內進行嚴重猥褻行為。《刑事罪行條例》裡沒有定義「嚴重猥褻」,香港法庭大致上有共識將其定義為「明顯地違背道德的行為」。對一名十六歲以下兒童進行嚴重猥褻的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年。請參閱RV Savage & ORS(No 2) (1996)4 HKC。
《刑事罪行條例》第VI禁止任何男子,在知道一名女子是他的孫女、外孫女、女、姐妹或母親的情況下,與該女子性交。如該女子為16歲以下,其刑責則更為嚴重,最高可被監禁二十年。如亂倫對象為13歲以下,則最高刑罰為终身監禁。性交在上述女子同意下進行不具關鍵性。
猥褻侵犯是我們業務裡最常處理的性罪行,其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年。猥褻侵犯包括嚴重程度不同的行為,由肢體觸摸至非陰莖插入都能構成猥褻侵犯。因此,猥褻侵犯的聆訊能在裁判處、地區法院或高等法院進行,例如,地鐵上的觸摸或撫摸猥褻侵犯通常於裁判處進行聆訊。若未成年人士被所信賴的成人猥褻侵犯,則聆訊很可能在地區法院進行 (請參閱HKSAR v T.R.E. DCCC 745/2014)。進行聆訊的法院是由律政處根據案件的嚴重性決定。這類罪行的定罪元素是被告故意對受害人作出猥褻侵犯行為,而這行為會被一般思想正常的人士視為猥褻的。地鐵上發生的猥褻侵犯是常見的罪行,上訴庭認為應該對其施以短期監禁的阻嚇性刑罰。地鐵上進行猥褻侵犯的證據,可以包括疑犯的八達通使用紀錄(顯示疑犯在地鐵的行動路徑及時段)及疑犯的內褲有否沾有精液。
請參閱 Indecent Assault: Age, Consent and Genuine Belief (Part 1) and Indecent Assault: Age, Consent and Genuine Belief (Part 2)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 然而,法律特別准許十二歲以下的人士赤裸洗澡。
強姦是最嚴重的性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幾乎所有這類罪行都是在高等法院的陪審團前進行審訊。這罪行的構成條件為一名男子在知道一名女子沒有同意(或不顧她是否同意)的情況下與她性交。性交行為必須包括插入女性陰道這一動作(不論深淺),但射精非定罪條件之一。在強姦罪的抗辯中,被告人對於受害人的意願的認知或想法是非常重要的(例如:他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她是自願的) 。法例特別訂明如果一名男子透過冒充一名女子的丈夫誘惑她與他性交,也算是犯了強姦罪。
舆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而與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一經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一旦非法性交罪成,在判刑時法庭通常會考慮雙方的年齡差別。因此,如果一名十七歲男子與他快接近十六歲生日的女朋友性交,相比於一名五十歲男子與一名未成年女子作出性交易,前者的刑罰將會較輕。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46條 ,任何人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煽動16歲以下兒童,向任何人或與任何人作出猥褻行為,均屬違法。這項罪行並沒有指明性別,即不論是男性或女性,都可以干犯這項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32(1)條 ,任何人只要促使21歲以下女童與第三者非法性交,就是犯法,最高刑罰可被判入獄5年。「促使」是指招致或極力提出。被告的行為,以及事主與第三者非法性交,兩者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如女童是自願性交,就沒有「促使」的存在。舉例說,如果涉及的女子本身是妓女,就不會有「促使」。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19條 ,任何人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使他人進行非法性行為,就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而非法性行為是指:
這項罪行沒有指明年齡或性別。作出威脅和恐嚇必須是要求進行非法性行為。
窺淫罪是就《2021 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訂立、一項相對較新的罪行。 違者最高可判處 5 年監禁。 如果任何人暗中作出以下行為,即構成罪行:
(i) 觀察(不論有否借助設備)或拍攝某名個人,而該名個人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者;
(ii) 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觀察(不論有借助或沒有借助設備) 或拍攝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或
(iii) 為了性目的而觀察(不論有借助或沒有借助設備) 或拍攝某名個人。
任何人為了使自己或任何其他人能夠作出上述3種違法行為,而安裝或操作設備或建造或改裝任何構築物或其部分,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AB 條即屬違法。
此外,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AD 條,發布源自行使窺淫罪的影像亦屬違法,違者最高可判處 5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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