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
《刑事罪行條例》 (200章)包含了大部份的性罪行。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2年12月發佈一份報告,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裡性罪行的部份作出若干建議。該報告指出某些罪行例如強姦罪只針對某一性別(目前男士是不能被控告強姦另一名男士的),而某些罪行則只針對某些性取向的人士。該報告的建議包括為性罪行中「自願」(consent) 一詞訂立一個法定定義;重新定義強姦罪,以至任何性別的人士都能被起訴,並將其範圍擴闊至以陰莖插進陰道、肛門或口腔;以及將拍攝「裙底」訂明為一個新的性罪行 (目前此等行為通常以《公安條例》的遊蕩罪或普通法的違反公眾道德罪起訴)。直至目前為止,只有其中的兩項建議被取納:冊立了性犯罪者資料庫,以及廢取了普通法裡十四歲以下男士是沒有性交能力的假設。我們的律師團隊曾經為許多被檢控性罪行的被告人辯護,並且為客戶提供有關性罪行的法律意見。經常要考慮的問題包括在法庭裡利用錄影儀器審問控方證人、法醫學証據與以常見的「自願」議題來盤問證人。
肛交:
《刑事罪行條例》有數種肛交罪行、這包括非自願性肛交、與一名21歲以下男子進行同性肛交、與21歲以下女子肛交與在非私人場合進行同性肛交。條例指出除了「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此項控罪,就其他控罪而言,即使每位參與者都是自願,所有的肛交性罪行依然可以成立。
嚴重猥褻:
《刑事罪行條例》裡的一些條例監管成年人嚴重猥褻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這包括二名以上的男子在公眾廁所或浴室內進行嚴重猥褻行為。《刑事罪行條例》裡沒有定義「嚴重猥褻」,香港法庭大致上有共識將其定義為「明顯地違背道德的行為」。對一名十六歲以下兒童進行嚴重猥褻的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年。請參閱RV Savage & ORS(No 2) (1996)4 HKC。
亂倫:
《刑事罪行條例》第VI禁止任何男子,在知道一名女子是他的孫女、外孫女、女、姐妹或母親的情況下,與該女子性交。如該女子為16歲以下,其刑責則更為嚴重,最高可被監禁二十年。如亂倫對象為13歲以下,則最高刑罰為终身監禁。性交在上述女子同意下進行不具關鍵性。
猥褻侵犯 《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
猥褻侵犯是我們業務裡最常處理的性罪行,其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年。猥褻侵犯包括嚴重程度不同的行為,由肢體觸摸至非陰莖插入都能構成猥褻侵犯。因此,猥褻侵犯的聆訊能在裁判處、地區法院或高等法院進行,例如,地鐵上的觸摸或撫摸猥褻侵犯通常於裁判處進行聆訊。若未成年人士被所信賴的成人猥褻侵犯,則聆訊很可能在地區法院進行 (請參閱HKSAR v T.R.E. DCCC 745/2014)。進行聆訊的法院是由律政處根據案件的嚴重性決定。這類罪行的定罪元素是被告故意對受害人作出猥褻侵犯行為,而這行為會被一般思想正常的人士視為猥褻的。地鐵上發生的猥褻侵犯是常見的罪行,上訴庭認為應該對其施以短期監禁的阻嚇性刑罰。地鐵上進行猥褻侵犯的證據,可以包括疑犯的八達通使用紀錄(顯示疑犯在地鐵的行動路徑及時段)及疑犯的內褲有否沾有精液。
請參閱 Indecent Assault: Age, Consent and Genuine Belief (Part 1) and Indecent Assault: Age, Consent and Genuine Belief (Part 2)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 然而,法律特別准許十二歲以下的人士赤裸洗澡。
強姦《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
強姦是最嚴重的性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幾乎所有這類罪行都是在高等法院的陪審團前進行審訊。這罪行的構成條件為一名男子在知道一名女子沒有同意(或不顧她是否同意)的情況下與她性交。性交行為必須包括插入女性陰道這一動作(不論深淺),但射精非定罪條件之一。在強姦罪的抗辯中,被告人對於受害人的意願的認知或想法是非常重要的(例如:他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她是自願的) 。法例特別訂明如果一名男子透過冒充一名女子的丈夫誘惑她與他性交,也算是犯了強姦罪。
舆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而與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一經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一旦非法性交罪成,在判刑時法庭通常會考慮雙方的年齡差別。因此,如果一名十七歲男子與他快接近十六歲生日的女朋友性交,相比於一名五十歲男子與一名未成年女子作出性交易,前者的刑罰將會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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