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
性罪行
《刑事罪行条例》 (200章)包含了大部份的性罪行。法律改革委员会在2012年12月发布一份报告,就改革《刑事罪行条例》里性罪行的部份作出若干建议。该报告指出某些罪行例如强奸罪只针对某一性别(目前男士是不能被控告强奸另一名男士的),而某些罪行则只针对某些性取向的人士。该报告的建议包括为性罪行中「自愿」(consent) 一词订立一个法定定义;重新定义强奸罪,以至任何性别的人士都能被起诉,并将其范围扩阔至以阴茎插进阴道丶肛门或口腔;以及将拍摄「裙底」订明为一个新的性罪行 (目前此等行为通常以《公安条例》的游荡罪或普通法的违反公众道德罪起诉)。直至目前为止,只有其中的两项建议被取纳:册立了性犯罪者资料库,以及废取了普通法里十四岁以下男士是没有性交能力的假设。我们的律师团队曾经为许多被检控性罪行的被告人辩护,并且为客户提供有关性罪行的法律意见。经常要考虑的问题包括在法庭里利用录影仪器审问控方证人丶法医学证据与以常见的「自愿」议题来盘问证人。
《刑事罪行条例》有数种肛交罪行丶这包括非自愿性肛交丶与一名21岁以下男子进行同性肛交丶与21岁以下女子肛交与在非私人场合进行同性肛交。条例指出除了「未经同意下作出的肛交」此项控罪,就其他控罪而言,即使每位参与者都是自愿,所有的肛交性罪行依然可以成立。
严重猥亵:
《刑事罪行条例》里的一些条例监管成年人严重猥亵罪行,最高刑罚是监禁两年。这包括二名以上的男子在公众厕所或浴室内进行严重猥亵行为。《刑事罪行条例》里没有定义「严重猥亵」,香港法庭大致上有共识将其定义为「明显地违背道德的行为」。对一名十六岁以下儿童进行严重猥亵的最高刑罚是监禁十年。请参阅RV Savage & ORS(No 2) (1996)4 HKC。
《刑事罪行条例》第VI禁止任何男子,在知道一名女子是他的孙女丶外孙女丶女丶姐妹或母亲的情况下,与该女子性交。如该女子为16岁以下,其刑责则更为严重,最高可被监禁二十年。如乱伦对象为13岁以下,则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性交在上述女子同意下进行不具关键性。
猥亵侵犯是我们业务里最常处理的性罪行,其最高刑罚是监禁十年。猥亵侵犯包括严重程度不同的行为,由肢体触摸至非阴茎插入都能构成猥亵侵犯。因此,猥亵侵犯的聆讯能在裁判处丶地区法院或高等法院进行,例如,地铁上的触摸或抚摸猥亵侵犯通常於裁判处进行聆讯。若未成年人士被所信赖的成人猥亵侵犯,则聆讯很可能在地区法院进行 (请参阅HKSAR v T.R.E. DCCC 745/2014)。进行聆讯的法院是由律政处根据案件的严重性决定。这类罪行的定罪元素是被告故意对受害人作出猥亵侵犯行为,而这行为会被一般思想正常的人士视为猥亵的。地铁上发生的猥亵侵犯是常见的罪行,上诉庭认为应该对其施以短期监禁的阻吓性刑罚。地铁上进行猥亵侵犯的证据,可以包括疑犯的八达通使用纪录(显示疑犯在地铁的行动路径及时段)及疑犯的内裤有否沾有精液。
请参阅 Indecent Assault: Age, Consent and Genuine Belief (Part 1) and Indecent Assault: Age, Consent and Genuine Belief (Part 2)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辩解,在公众地方或公众可见的情况下,猥亵暴露其身体任何部分,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6个月。 然而,法律特别准许十二岁以下的人士赤裸洗澡。
强奸是最严重的性罪行,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几乎所有这类罪行都是在高等法院的陪审团前进行审讯。这罪行的构成条件为一名男子在知道一名女子没有同意(或不顾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与她性交。性交行为必须包括插入女性阴道这一动作(不论深浅),但射精非定罪条件之一。在强奸罪的抗辩中,被告人对於受害人的意愿的认知或想法是非常重要的(例如:他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她是自愿的) 。法例特别订明如果一名男子透过冒充一名女子的丈夫诱惑她与他性交,也算是犯了强奸罪。
舆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任何男子与一名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 而与一名年龄在13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一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一旦非法性交罪成,在判刑时法庭通常会考虑双方的年龄差别。因此,如果一名十七岁男子与他快接近十六岁生日的女朋友性交,相比於一名五十岁男子与一名未成年女子作出性交易,前者的刑罚将会较轻。
秘密拍摄女士裙底不雅照片的罪行在香港愈见盛行,特别在港铁上。为了应对这个情况,而基於没有特定的法例规管该等行为为刑事罪行,律政司就该等行为提出遊荡罪、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罪、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罪或不诚实使用电脑罪的检控。我们的律师团队富有经验处理相关案件,并曾成功为客人就该等罪行抗辩。若果被告人在案件中使用智能电话(而非传统相机),控方一般会以不诚实使用电脑罪为首选控罪。
近期发展:律政司司长获终审法院许可,就4个被控不诚实使用电脑罪的被告人被判无罪的决定作出挑战。有关所涉及的法律论点,详情可参考此连结. 该条罪行所涵盖的範围将会透过4个老师用他们的智能电话窃露考试卷一案在终审法院作探讨。 终审法院将会在2019年2月26日听取该上诉案。
窥淫罪是就《2021 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订立、一项相对较新的罪行。 违者最高可判处 5 年监禁。 如果任何人暗中作出以下行为,即构成罪行:
(i) 观察(不论有否借助设备)或拍摄某名个人,而该名个人所处的地方,属身处该地方的个人按理能被预期可能会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进行私密作为者;
(ii) 为了观察或拍摄个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为,而观察(不论有借助或没有借助设备) 或拍摄某名个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个人进行私密作为;或
(iii) 为了性目的而观察(不论有借助或没有借助设备) 或拍摄某名个人。
任何人为了使自己或任何其他人能够作出上述3种违法行为,而安装或操作设备或建造或改装任何构築物或其部分,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AB 条即属违法。
此外,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AD 条,发布源自行使窥淫罪的影像亦属违法,违者最高可判处 5 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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