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於一九七四年成立,具有廣泛的調查權力。《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及《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闡述廉政公署調查的權力和范圍。廉政公署關注的罪行主要是公營機構和私營機構的貪污情況,其中最重要的是禁止索取或接受(或作出索取或接受的提議)未獲授權的利益(此罪行通常被稱為賄賂)。廉政公署在進行調查中可以強制要求被調查人士披露財務資料或交出護照 。
賄賂和貪污
我們有協助被廉署懷疑涉及賄賂或貪污案件的人士的豐富經驗。在貪污調查中,值得留意的事宜包括:保密條文丶逮捕丶搜查丶法律專業保密權丶會面(落口供)丶拘留丶保釋丶索取資料的要求丶落案起訴丶在調查進行中如何維持業務丶審訊前准備(包括獲取和檢視未使用的資料);審訊;限制和沒收資產等。我們也可以向企業就預防貪污提供保密的意見。
請參閱《防止賄賂條例》「代理人」的身份 以及 相關資料更新.
重點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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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第4和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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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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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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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上違法或行為失當,違反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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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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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証件的發還,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17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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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調查權力《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13條和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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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廉政公署提出交出旅行証件的申請,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17A條
廉政公署人員被賦予的逮捕權來自不同的法例。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10條,廉署人員如合埋地懷疑某人已觸犯賄賂或貪污的罪行, 他們可以在沒有拘捕令的情況下,於調查過程中逮捕該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就某些特地罪行,廉署人員亦可以在沒有拘捕令的情況下逮捕某人。廉署人員也可以向裁判官提出告發,指稱某人干犯了某行罪行,遂向裁判官申請拘捕令。若你被牽涉在廉署賄賂或貪污的調查中,確定你是純粹被邀請問話或被逮捕是非常關鍵的。無論是哪種情況,你都有權聘請律師代表你。在一般情況下,廉政公署會請求嫌疑人以錄音會面的方式進行問話。
廉政公署在其北角總部擁有自己的拘留中心並擁有扣留被捕人的權力。另請參閱法院保釋申請
《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訂明了涉及公職人員的賄賂的各項罪行的組成元素以及可作出的辯護。根據該條,要構成一項罪行,控方必須證明該公職人員索取或收受利益;該利益與他所作出的某一行為有關,包括但不限於作為誘因或報酬;該行為是他憑其公職人員的身份作出的;公職人員也知道該行為是他憑其公職人員的身份作出的。“利益”包括貸款、報酬、饋贈或費用。 這便是法律所定義的賄賂。
《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訂明了涉及私人代理人的賄賂的組成元素以及何作出的辯護。 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誘因或報酬,使他作出某些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有關的行為,便是一項罪行。而根據第9(2)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也即屬違法。
在某些情況下,廉政公署可以切換他們調查的重點 - 從賄賂或貪污到其他罪行。而通常這會導致串謀詐騙/欺詐罪的指控。
廉政公署被賦予特別的調查權力去打擊貪污。當中包括進入政府建築物並要求獲得資料的權力;(在向法院申請後)獲得稅務局資料的權力;以及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條要求疑犯和第三方提供有關財產交易資料的權力。廉政公署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限制令去凍結資產,例如銀行賬戶裡的金錢。
不同於警察,廉署人員可以在涉案人士被起訴之前,提出申請要求該名人士向法庭交出旅遊證件或護照。如果你接到此項命令,但交出旅行證件會造成對你而言不合理的難處,我們可以幫助您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7B 和/或17A條向法院申請將你的旅行證件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