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於一九七四年成立,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及《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阐述廉政公署调查的权力和范围。廉政公署关注的罪行主要是公营机构和私营机构的贪污情况,其中最重要的是禁止索取或接受(或作出索取或接受的提议)未获授权的利益(此罪行通常被称为贿赂)。廉政公署在进行调查中可以强制要求被调查人士披露财务资料或交出护照 。
贿赂和贪污
我们有协助被廉署怀疑涉及贿赂或贪污案件的人士的丰富经验。在贪污调查中,值得留意的事宜包括:保密条文丶逮捕丶搜查丶法律专业保密权丶会面(落口供)丶拘留丶保释丶索取资料的要求丶落案起诉丶在调查进行中如何维持业务丶审讯前准备(包括获取和检视未使用的资料);审讯;限制和没收资产等。我们也可以向企业就预防贪污提供保密的意见。
请参阅《防止贿赂条例》「代理人」的身份 以及 相關資料更新.
重点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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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贿赂条例》第4和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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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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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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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上违法或行为失当,违反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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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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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证件的发还,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17B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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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调查权力《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13条和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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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廉政公署提出交出旅行证件的申请,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17A条
廉政公署人员被赋予的逮捕权来自不同的法例。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10条,廉署人员如合埋地怀疑某人已触犯贿赂或贪污的罪行, 他们可以在没有拘捕令的情况下,於调查过程中逮捕该人。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条,就某些特地罪行,廉署人员亦可以在没有拘捕令的情况下逮捕某人。廉署人员也可以向裁判官提出告发,指称某人干犯了某行罪行,遂向裁判官申请拘捕令。若你被牵涉在廉署的调查中,确定你是纯粹被邀请问话或被逮捕是非常关键的。无论是哪种情况,你都有权聘请律师代表你。在一般情况下,廉政公署会请求嫌疑人以录音会面的方式进行问话。
廉政公署在其北角总部拥有自己的拘留中心并拥有扣留被捕人的权力。另请参阅法院保释申请
《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订明了涉及公职人员的贿赂的各项罪行的组成元素以及可作出的辩护。根据该条,要构成一项罪行,控方必须证明该公职人员索取或收受利益;该利益与他所作出的某一行为有关,包括但不限於作为诱因或报酬;该行为是他凭其公职人员的身份作出的;公职人员也知道该行为是他凭其公职人员的身份作出的。“利益”包括贷款丶报酬丶馈赠或费用。 这便是法律所定义的贿赂。
《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订明了涉及私人代理人的贿赂的组成元素以及何作出的辩护。 任何代理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诱因或报酬,使他作出某些与其主事人的事务有关的行为,便是一项罪行。而根据第9(2)条,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也即属违法。
在某些情况下,廉政公署可以切换他们调查的重点 - 从贿赂或贪污到其他罪行。而通常这会导致串谋诈骗/欺诈罪的指控。
廉政公署被赋予特别的调查权力去打击贪污。当中包括进入政府建筑物并要求获得资料的权力;(在向法院申请後)获得税务局资料的权力;以及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14条要求疑犯和第三方提供有关财产交易资料的权力。廉政公署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令去冻结资产,例如银行账户里的金钱。
不同於警察,廉署人员可以在涉案人士被起诉之前,提出申请要求该名人士向法庭交出旅游证件或护照。如果你接到此项命令,但交出旅行证件会造成对你而言不合理的难处,我们可以帮助您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17B 和/或17A条向法院申请将你的旅行证件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