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是主要監管及禁止非法毒品及葯物的條例, 並於1969年開始執行的。香港法例第134章第405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於1989年立法後進一步處理充公及取回從販賣毒品取得的金錢。《危險藥物條例》列出所有在香港被禁止的藥物,包括可卡因,大麻,THCs, 海洛英,冰,迷幻藥及氯氨酮等等。我們經常就下列的各項罪名給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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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危險藥物非作販運用途及危險藥物的服用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8條
如果你被發現管有可疑危險藥物,執法機關 (通常是警察或海關)會把可疑藥物送到政府化驗師處分析。有時他們會等收到結果才起訴你干犯刑事罪行。而如案件涉及大量危險藥物,他們或會在等候化驗師準備報告期間先作出起訴並要你上庭應訊。政府化驗師的報告會列出該藥物的類型和含有的毒品成份。如果你被判管有危險藥物,裁判官或法官在判刑前會先考量案件的不同因素,包括藥物類型、藥物數量、被告人的年齡和背景, 以及他是否需要任何戒毒方法(例如戒毒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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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管筒、設備或器具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36(1)條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管筒、設備或器具屬刑事罪行。任何人違反此條例,經定罪後,可被罰款$10000,而在《危險藥物條例》第54A條的規限下,最高可處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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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第I部毒藥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4章第23(1)條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除非符合某些條件,否則擁有在此條例列出的葯物是違法行為。雖然刑罰較擁有危險葯物條例列出的藥物為輕,但一般人有時會忽略了這個條例。舉例來說,Slidnafil 是在《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內的。Slidnafil 是藥物的學名,其商品名稱是 Viagra (俗稱偉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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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危險藥物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6條
製毒是與毒品有關的罪行中最嚴重的。只能循公訴程序起訴,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製造的定義是任何與製作,摻雜,淨化,混合,分離或處理危險藥物有關的行為。根據條例的第6(1)(b)條,任何人士如知道某場所會被用作製造危險藥物仍租出該埸所,亦可能會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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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危險藥物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1)(a)和4(3)條
在販賣危險藥物的案件中,律政署會根據毒品的數量和種類來決定一個合適的法院去審理案件,所以販賣毒品案件會在不同級別的法院進行審訊,由裁判署到高等法院都有。在香港,大部份販賣危險藥物罪成都會被判即時監禁,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刑期長短視乎涉及的毒品種類和數量而非個人情況。販賣毒品屬於特別罪行,法院不能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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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發展:隨機驗毒測試
香港禁毒委員會已提議一項新計畫: 當執法機構人員合理地懷疑一名人士曾吸食毒品,即有權強制該名人士接受測試。The RESCUE 毒品測試計劃諮詢報告曾被香港大律師公會反對。根據RDT計劃,如測試結果呈陽性反應,該名人士要按三級制度去接受輔導及治療課程,第一次是自願接受輔導及治療課程,第二次是強制接受輔導及治療課程以代替被刑事檢控。第三次則會被正式檢控。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RDT 計畫給予警察特殊的權力會嚴重侵犯憲法賦予個人的基本權利,亦質疑該計劃對毒品問題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