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藥物
危險藥物
在香港,「販運危險藥物」是指向他人提供危險藥物,或管有危險藥物以作販運,是一項刑事罪行。具體而言,包括以下行為:
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是主要監管及禁止非法毒品及葯物的條例, 並於1969年開始執行的。香港法例第134章第405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於1989年立法後進一步處理充公及取回從販賣毒品取得的金錢。《危險藥物條例》列出所有在香港被禁止的藥物,包括可卡因,大麻,THCs, 海洛英,冰,迷幻藥及氯氨酮等等。我們經常就下列的各項罪名給予法律意見:
管有危險藥物非作販運用途及危險藥物的服用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8條
如果你被發現管有可疑危險藥物,執法機關 (通常是警察或海關)會把可疑藥物送到政府化驗師處分析。有時他們會等收到結果才起訴你干犯刑事罪行。而如案件涉及大量危險藥物,他們或會在等候化驗師準備報告期間先作出起訴並要你上庭應訊。政府化驗師的報告會列出該藥物的類型和含有的毒品成份。如果你被判管有危險藥物,裁判官或法官在判刑前會先考量案件的不同因素,包括藥物類型、藥物數量、被告人的年齡和背景, 以及他是否需要任何戒毒方法(例如戒毒中心)等。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管筒、設備或器具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36(1)條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管筒、設備或器具屬刑事罪行。任何人違反此條例,經定罪後,可被罰款$10000,而在《危險藥物條例》第54A條的規限下,最高可處監禁3年。
管有第I部毒藥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4章第23(1)條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除非符合某些條件,否則擁有在此條例列出的葯物是違法行為。雖然刑罰較擁有危險葯物條例列出的藥物為輕,但一般人有時會忽略了這個條例。舉例來說,Slidnafil 是在《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內的。Slidnafil 是藥物的學名,其商品名稱是 Viagra (俗稱偉哥)。
製毒是與毒品有關的罪行中最嚴重的。只能循公訴程序起訴,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製造的定義是任何與製作,摻雜,淨化,混合,分離或處理危險藥物有關的行為。根據條例的第6(1)(b)條,任何人士如知道某場所會被用作製造危險藥物仍租出該埸所,亦可能會被定罪。
販賣危險藥物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1)(a)和4(3)條
在販賣危險藥物的案件中,律政署會根據毒品的數量和種類來決定一個合適的法院去審理案件,所以販賣毒品案件會在不同級別的法院進行審訊,由裁判署到高等法院都有。在香港,大部份販賣危險藥物罪成都會被判即時監禁,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刑期長短視乎涉及的毒品種類和數量而非個人情況。販賣毒品屬於特別罪行,法院不能給予緩刑。
香港禁毒委員會已提議一項新計畫: 當執法機構人員合理地懷疑一名人士曾吸食毒品,即有權強制該名人士接受測試。The RESCUE 毒品測試計劃諮詢報告曾被香港大律師公會反對。根據RDT計劃,如測試結果呈陽性反應,該名人士要按三級制度去接受輔導及治療課程,第一次是自願接受輔導及治療課程,第二次是強制接受輔導及治療課程以代替被刑事檢控。第三次則會被正式檢控。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RDT 計畫給予警察特殊的權力會嚴重侵犯憲法賦予個人的基本權利,亦質疑該計劃對毒品問題效用。
於2023年,政府就大麻及有關產品在立法和法庭層面採取措施以設立更嚴厲的刑罰。
就大麻二酚(CBD)法例的改變
大麻二酚(英文簡稱CBD)由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於本港列為違禁品。 CBD源自大麻植物,該植物可能早於公元前750年開始被用才藥物。 美國的CBD行業蓬勃發展,有預測估計其市值於 2025 年將達到 160 億美元。 在當地CBD被添加至五花八門的產品,如漢堡包、牙籤、口氣清新劑等。 本港就CBD的法例轉變,源於政府對 CBD 中可能存在四氫大麻酚(英文簡稱THC)的顧慮。 THC同樣來自大麻植物,是讓使用者產生快感的精神活性成分。
CBD 現時被包括於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而販運和非法製造 CBD 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及罰款 500 萬港元。 至於管有和使用CBD則最高可被判處7年監禁及罰款100萬港元。
上訴法庭
另一方面,上訴法庭重新審視了販運及種植大麻的量刑指引。 在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CACC 145/2019) 及 HKSAR v Dang Hung Ngoc(CACC 217/2019) [2023] HKCA 103的案件中,上訴法庭指出Chan Chi Man [1987] HKLR 221 案中的量刑指引是基於 40 年前草本大麻、大麻樹脂和大麻油中的THC含量(分別為約 8%、15% 及 60%)。 因此,當時量刑的法庭須按照涉案的大麻種類而相應地處理。 反之,現時不但草本大麻和大麻樹脂的 THC 含量沒有太大相差,其THC含量更增加至大約19%。 鑑於“通過更先進及完善的種植方法而導致大麻植物中的THC含量增加、這令人不安亦潛在危險的趨勢”,販運大量大麻的量刑指引(自 Tuen Shui Ming [1995] 2 HKCLR 129 起一直被採用)將被加重,細節如下:
販運大麻 | 判刑指引 |
2,000克以下 | 16 個月(監禁)或以下 |
2,000克以上 | 16 至 24 個月 |
3,000克以上 | 24 至 36 個月 |
6,000克以上 | 36 至 48 個月 |
9,000克以上 | 48 至 66 個月 |
15,000克以上 | 66 至 96 個月 |
45,000克以上 | 96 至 120 個月 |
90,000克以上 | 120 個月或以上 |
就種植大麻,以下準則基於年產量的估算,並已考慮到最高可判處的刑罰為15年監禁。 在估算年產量時,負責量刑的法官會先計算涉案植物的平均重量,乘以植物的數量,再乘以當年的收割次數。 然後,法官須在考慮到犯罪的嚴重性及被告人的刑責後,在新的量刑指引中選擇適用的級別。
大麻年產量的估算(克) | 刑期(監禁) |
5,000以下 | 2年以下 |
5,000至50,000 | 2至7年 |
50,000至150,000 | 7至10年 |
150,000以上 | 10年以上 |
在種植大麻案量刑時仍然相關的因素包括被告人的角色、營運的性質和規模,和有否涉及明顯地高(或低)的THC含量。 而在應用判刑指引時,須按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0 HKCA 974] 一案中定明的六個步驟。 (請參閱https://www.mcs.com.hk/news-2/sentencing-for-drug-trafficking-a-fresh-approach)
販運搖頭丸 | 判刑指引 |
1克以下 | 由判刑者酌情決定 |
1至10克 | 2 至4年監禁 |
10至50克 | 4 至6年監禁 |
50 至300克 | 6 至9年監禁 |
300 至600克 | 9 至12年監禁 |
600 至1000克 | 12 至14年監禁 |
超過1000克 | 14年以上監禁 |
販運冰毒 | 判刑指引 |
10克以下 | 3至7年監禁 |
10 至70克 | 7 至11年監禁 |
70 至300克 | 11 至15年監禁 |
300 至600克 | 15至20年監禁 |
600 至1,200克 | 20至23年監禁 |
1,200 至4,000克 | 23至26年監禁 |
4,000至15,000克 | 26至30年監禁 |
超過15,000克 | 由判刑者酌情決定 |
販運可卡因 | 判刑指引 |
10克以下 | 2至5年監禁 |
10至50克 | 5至8年監禁 |
50至200克 | 8至12年監禁 |
200至400克 | 12至15年監禁 |
400至600克 | 15至20年監禁 |
600至1200克 | 20至23年監禁 |
1200至4000克 | 23至26年監禁 |
4000至15000克 | 26至30年監禁 |
超過15000克 | 由判刑者酌情決定 |
販運海洛英 | 判刑指引 |
10克以下 | 2至5年監禁 |
10至50克 | 5至8年監禁 |
50至200克 | 8至12年監禁 |
200至400克 | 12至15年監禁 |
400至600克 | 15至20年監禁 |
600至1200克 | 20至23年監禁 |
1200至4000克 | 23至26年監禁 |
4000至15000克 | 26至30年監禁 |
超過15000克 | 由判刑者酌情決定 |
販運氯胺酮 | 判刑指引 |
1克以下 | 由判刑者酌情決定 |
1至10克 | 2 至4年監禁 |
10 至50克 | 4 至6年監禁 |
50 至300克 | 6 至9年監禁 |
300 至600克 | 9 至12年監禁 |
600至1000克 | 12 至14年監禁 |
超過1000克 | 14年以上監禁 |
加重刑罰(跨越香港邊境販運氯胺酮) | |
500克以下 | 最高6個月監禁 |
500 至1000克 | 6個月至1年監禁 |
1,000 至3000克 | 1 至2年監禁 |
超過3000克 | 2年監禁 |
販運甲喹酮和安定 | 判刑指引 |
500克以下 | 由判刑者酌情決定 |
500至1,0001,000克 | 6 至12個月監禁 |
1,000至2,000克 | 12 至 24個月監禁 |
2,000至3,000克 | 2 至 3年監禁 |
3,000至6,000克 | 3 至 4.5年監禁 |
6,000至9,000克 | 4.5年監禁 |
9,000克 | 6年以上監禁 |
販運N,N-二甲基安非他明 | 判刑指引 |
10克以下 | 3至7年監禁 |
10至70克 | 7至11年監禁 |
70至300克 | 11至15年監禁 |
300至600克 | 15至20年監禁 |
600至1200克 | 20至23年監禁 |
1,200至4,000克 | 23至26年監禁 |
4,000至15,000克 | 26至30年監禁 |
超過15,000克 | 由判刑者酌情決定 |
販運鴉片 | 判刑指引 |
500克以下 | 由判刑者酌情決定 |
500至1,000克 | 6至12個月監禁 |
1,000至2,000克 | 12至24個月監禁 |
2,000至3,000克 | 2至3年監禁 |
超過3,000克 | 3 年以上監禁 |
販運咪達唑侖 | 判刑指引 |
500克以下 | 由判刑者酌情決定 |
500至1,000克 | 6 至12個月監禁 |
1,000至2,000克 | 12 至24個月監禁 |
2,000至3,000克 | 2 至3年監禁 |
3,000至6,000克 | 3 至4.5年監禁 |
6,000至9,000克 | 4.5年監禁 |
超過9,000克 | 6年以上監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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