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药物

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是主要监管及禁止非法毒品及药物的条例, 并於1969年开始执行的。香港法例第134章第405章《贩毒(追讨得益)条例》於1989年立法後进一步处理充公及取回从贩卖毒品取得的金钱。《危险药物条例》列出所有在香港被禁止的药物,包括可卡因,大麻,THCs, 海洛英,冰,迷幻药及氯氨酮等等。我们经常就下列的各项罪名给予法律意见:

  • 管有危险药物非作贩运用途及危险药物的服用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8条

    如果你被发现管有可疑危险药物,执法机关 (通常是警察或海关)会把可疑药物送到政府化验师处分析。有时他们会等收到结果才起诉你干犯刑事罪行。而如案件涉及大量危险药物,他们或会在等候化验师准备报告期间先作出起诉并要你上庭应讯。政府化验师的报告会列出该药物的类型和含有的毒品成份。如果你被判管有危险药物,裁判官或法官在判刑前会先考量案件的不同因素,包括药物类型丶药物数量丶被告人的年龄和背景, 以及他是否需要任何戒毒方法(例如戒毒中心)等。

  • 管有适合於及拟用作吸食丶吸服丶服食或注射危险药物的管筒丶设备或器具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36(1)条

    管有适合於及拟用作吸食丶吸服丶服食或注射危险药物的管筒丶设备或器具属刑事罪行。任何人违反此条例,经定罪後,可被罚款$10000,而在《危险药物条例》第54A条的规限下,最高可处监禁3年。

  • 管有第I部毒药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4章第23(1)条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 除非符合某些条件,否则拥有在此条例列出的药物是违法行为。虽然刑罚较拥有危险药物条例列出的药物为轻,但一般人有时会忽略了这个条例。举例来说,Slidnafil 是在《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内的。Slidnafil 是药物的学名,其商品名称是 Viagra (俗称伟哥)。

  • 制造危险药物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6条

    制毒是与毒品有关的罪行中最严重的。只能循公诉程序起诉,最高刑罚可判终身监禁。制造的定义是任何与制作,掺杂,净化,混合,分离或处理危险药物有关的行为。根据条例的第6(1)(b)条,任何人士如知道某场所会被用作制造危险药物仍租出该埸所,亦可能会被定罪。

  • 贩卖危险药物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4(1)(a)和4(3)条

    在贩卖危险药物的案件中,律政署会根据毒品的数量和种类来决定一个合适的法院去审理案件,所以贩卖毒品案件会在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讯,由裁判署到高等法院都有。在香港,大部份贩卖危险药物罪成都会被判即时监禁,最高刑罚可判终身监禁。刑期长短视乎涉及的毒品种类和数量而非个人情况。贩卖毒品属於特别罪行,法院不能给予缓刑。

  • 最新发展:随机验毒测试

    香港禁毒委员会已提议一项新计画: 当执法机构人员合理地怀疑一名人士曾吸食毒品,即有权强制该名人士接受测试。The RESCUE 毒品测试计划谘询报告曾被香港大律师公会反对。根据RDT计划,如测试结果呈阳性反应,该名人士要按三级制度去接受辅导及治疗课程,第一次是自愿接受辅导及治疗课程,第二次是强制接受辅导及治疗课程以代替被刑事检控。第三次则会被正式检控。香港大律师公会认为RDT 计画给予警察特殊的权力会严重侵犯宪法赋予个人的基本权利,亦质疑该计划对毒品问题效用。

  • 最新发展:大麻

    於2023年,政府就大麻及有关产品在立法和法庭层面采取措施以设立更严厉的刑罚。

    就大麻二酚(CBD)法例的改变

    大麻二酚(英文简称CBD)由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於本港列为违禁品。  CBD源自大麻植物,该植物可能早於公元前750年开始被用才药物。 美国的CBD行业蓬勃发展,有预测估计其市值於 2025 年将达到 160 亿美元。 在当地CBD被添加至五花八门的产品,如汉堡包、牙籤、口气清新剂等。 本港就CBD的法例转变,源於政府对 CBD 中可能存在四氢大麻酚(英文简称THC)的顾虑。 THC同样来自大麻植物,是让使用者产生快感的精神活性成分。

    CBD 现时被包括於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而贩运和非法製造 CBD 最高可被判处终身监禁及罚款 500 万港元。 至於管有和使用CBD则最高可被判处7年监禁及罚款100万港元。

    上诉法庭

    另一方面,上诉法庭重新审视了贩运及种植大麻的量刑指引。 在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CACC 145/2019) 及 HKSAR v Dang Hung Ngoc(CACC 217/2019) [2023] HKCA 103的案件中,上诉法庭指出Chan Chi Man [1987] HKLR 221 案中的量刑指引是基於 40 年前草本大麻、大麻树脂和大麻油中的THC含量(分别为约 8%、15% 及 60%)。 因此,当时量刑的法庭须按照涉案的大麻种类而相应地处理。 反之,现时不但草本大麻和大麻树脂的 THC 含量没有太大相差,其THC含量更增加至大约19%。 鑑於“通过更先进及完善的种植方法而导致大麻植物中的THC含量增加、这令人不安亦潜在危险的趋势”,贩运大量大麻的量刑指引(自 Tuen Shui Ming [1995] 2 HKCLR 129 起一直被采用)将被加重,细节如下:

    1. 2,000克以下 – 16 个月(监禁)或以下
    2. 2,000克以上 – 16 至 24 个月
    3. 3,000克以上 – 24 至 36 个月
    4. 6,000克以上 – 36 至 48 个月
    5. 9,000克以上 – 48 至 66 个月
    6. 15,000克以上 – 66 至 96 个月
    7. 45,000克以上 – 96 至 120 个月
    8. 90,000克以上 – 120 个月或以上

    就种植大麻,以下準则基於年产量的估算,并已考虑到最高可判处的刑罚为15年监禁。 在估算年产量时,负责量刑的法官会先计算涉案植物的平均重量,乘以植物的数量,再乘以当年的收割次数。 然後,法官须在考虑到犯罪的严重性及被告人的刑责後,在新的量刑指引中选择适用的级别。

    大麻年产量的估算(克) 刑期(监禁)
    5,000以下 2年以下
    5,000至50,000 2至7年
    50,000至150,000 7至10年
    150,000以上 10年以上

    在种植大麻案量刑时仍然相关的因素包括被告人的角色、营运的性质和规模,和有否涉及明显地高(或低)的THC含量。 而在应用判刑指引时,须按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0 HKCA 974] 一案中定明的六个步骤。 (请参阅https://www.mcs.com.hk/news-2/sentencing-for-drug-trafficking-a-fresh-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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