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身罪
普通襲擊: 普通襲擊,根據普通法和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均屬違法。在法律上襲擊的定義很廣泛,就算揮拳但完全沒有觸碰到對方的身體,都可構成普通襲擊罪。個人自衞和在對方同意下的情況而作出的襲擊,均可作為免責辯護。如果是被控普通襲擊而傷者的傷勢是不嚴重的話,檢控官或考慮其他免起訴的安排(如擔保守行為)。如被告人只涉及一條普通襲擊罪,案件大多在裁判法院審理。我們的律師在代表被控襲擊罪的人士和正受警方調查的涉案人士方面具豐富的經驗,會與客戶探討其他免起訴的安排並給予專業的意見。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AOABH) 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的刑罰比普通襲擊更高,因這條罪行對受害人構成實際的身體傷害。檢控官通常會用醫生報告以證明相關行為有否造成實際身體損害。較輕微的身體傷害包括有紅腫、壓痛或腫脹等。而嚴重的則有腦震盪和瘀傷。若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檢控官可考慮將起訴改為上述的普通襲擊,或考慮其他免起訴的安排(如擔保守行為)。一旦控罪要進行法庭審訊,我們的律師可從旁協助為你辯護。
襲警: 在香港,襲擊警務人員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法庭通常會判處即時監禁,具阻嚇性的判刑目的是為了阻嚇同類型的襲擊並確保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的安全。檢控官可引用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或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檢控涉案人士。而引用那一條條例則影響相關的刑罰。我們的律師曾成功的為被控襲警的客戶抗辯,並能協助面臨此控罪的客戶。
在公眾地方打鬥: 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即屬犯罪,可被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如打鬥出於自衞,則不屬違法。若引用這條例起訴,撿控官須證明該非法打鬥是發生在公眾地方。與其他較輕微的侵害人身罪行一樣,被檢控的人可考慮和爭取其他免起訴的安排。
謀殺: 謀殺在香港是最嚴重的罪行。雖然香港最後一次執行死刑是在一九六六年,但在一九九三年之前謀殺在香港仍然是謀殺罪的法定刑罰。如今,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終身監禁。如果你被控謀殺的話,我們可以為你提供最好的法律意見,包括如何恰當的處理證據、脫罪的機會、或如何爭取一個較輕的刑期。我們的律師過往連同大律師,在高等法院成功為客戶辯護謀殺指控。謀殺案會在高等法院審理並會由陪審團去決定是否入罪,因此面臨謀殺指控的被告必需找富經驗的律師協助。
傷人: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和19條所涉及的傷人罪是侵害人身罪當中最嚴重的。第17條所涉及的罪行大多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而第19條涉及的罪行則可在裁判或區域法院審理。第17條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而第19條最高刑罰可監禁3年。傷人罪的嚴重後果包括有機會被判監禁。因此如果你面對傷人罪,你必須認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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