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身罪
普通袭击: 普通袭击,根据普通法和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均属违法。在法律上袭击的定义很广泛,就算挥拳但完全没有触碰到对方的身体,都可构成普通袭击罪。个人自衞和在对方同意下的情况而作出的袭击,均可作为免责辩护。如果是被控普通袭击而伤者的伤势是不严重的话,检控官或考虑其他免起诉的安排(如担保守行为)。如被告人只涉及一条普通袭击罪,案件大多在裁判法院审理。我们的律师在代表被控袭击罪的人士和正受警方调查的涉案人士方面具丰富的经验,会与客户探讨其他免起诉的安排并给予专业的意见。
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AOABH) 根据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9条,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的刑罚比普通袭击更高,因这条罪行对受害人构成实际的身体伤害。检控官通常会用医生报告以证明相关行为有否造成实际身体损害。较轻微的身体伤害包括有红肿丶压痛或肿胀等。而严重的则有脑震荡和瘀伤。若被控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检控官可考虑将起诉改为上述的普通袭击,或考虑其他免起诉的安排(如担保守行为)。一旦控罪要进行法庭审讯,我们的律师可从旁协助为你辩护。
袭警: 在香港,袭击警务人员是非常严重的罪行。一经定罪,法庭通常会判处即时监禁,具阻吓性的判刑目的是为了阻吓同类型的袭击并确保警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安全。检控官可引用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条或第232章《警队条例》第63条检控涉案人士。而引用那一条条例则影响相关的刑罚。我们的律师曾成功的为被控袭警的客户抗辩,并能协助面临此控罪的客户。
在公众地方打斗: 根据第245章《公安条例》第25条,任何人在公众地方参与非法打斗即属犯罪,可被罚款港元5000及监禁12个月。如打斗出於自衞,则不属违法。若引用这条例起诉,捡控官须证明该非法打斗是发生在公众地方。与其他较轻微的侵害人身罪行一样,被检控的人可考虑和争取其他免起诉的安排。
谋杀: 谋杀在香港是最严重的罪行。虽然香港最後一次执行死刑是在一九六六年,但在一九九三年之前谋杀在香港仍然是谋杀罪的法定刑罚。如今,任何人被裁定犯谋杀罪,即须被终身监禁。如果你被控谋杀的话,我们可以为你提供最好的法律意见,包括如何恰当的处理证据丶脱罪的机会丶或如何争取一个较轻的刑期。我们的律师过往连同大律师,在高等法院成功为客户辩护谋杀指控。谋杀案会在高等法院审理并会由陪审团去决定是否入罪,因此面临谋杀指控的被告必需找富经验的律师协助。
伤人: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17和19条所涉及的伤人罪是侵害人身罪当中最严重的。第17条所涉及的罪行大多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审理,而第19条涉及的罪行则可在裁判或区域法院审理。第17条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而第19条最高刑罚可监禁3年。伤人罪的严重後果包括有机会被判监禁。因此如果你面对伤人罪,你必须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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