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不诚实有关的罪行
与不诚实有关的犯法行为是有很多层面的。但全都由一个不诚实的意念和一个行动产生的。以下是一些有关的例子,我们的律师在这方面的辩护工作都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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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 :《盗窃罪条例》第23(1)条
任何人士如意图令他人受到损失或透过威胁向他人提出无法律根据的要求便是犯了勒索罪。勒索的最高判刑是监禁十四年。在刑事案件中,勒索一直被认为是”最丑陋及恶毒”的 (R v Hajou, 11 Cr App R (S) 29) 因此很多时法庭会需要作出具阻吓性的判刑。但引致勒索罪的情况可以有很大的分别,每宗案件都有不同的案情。勒索案件会在不同法院审讯,可能在裁判暑,也可能在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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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窃(入屋犯法罪): 《盗窃罪条例》第11(1)条
当一名人士未经许可进入一间建筑物试图或企图偷窃,企图引致他人身体受伤或强奸,或企图非法毁坏建筑物或建筑物内的东西,那已经触犯了入屋犯法罪。於一九九三年,法例已将入屋行劫罪定义伸延至包括未经许可入屋更改电脑内容。入屋犯法罪可判监最高十四年。为判刑的需要,法庭会区分住宅及商业楼宇,加刑的考虑因素会包括是否侵犯自我保护能力弱的人,例如老人,身体软弱及伤残人士,与及计画的周详程度。请参阅 HKSAR v TABORA RAUL F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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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谋诈骗: 普通法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159A条, 除了串谋诈骗仍属违反普通法外, 其他的串谋罪行已被法例条文取代。 串谋诈骗是控方经常选用的一项控罪因为此控罪可针对任何诈骗犯罪行为。当两名或多过两名人士同意进行一项犯罪活动,已经构成串谋。串谋者无需彼此认识。有时控方会建议控罪为串谋或实质罪行(substantive offence)。我们所有律师都曾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为被检串谋诈骗的人士辩护,亦能为面对要被检控的人士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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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谋偷窃 : 普通法
串谋偷窃涉及串谋去策划进行盗取一些东西,可以包括很多不同的情况。现在控方经常会使用此项控罪去控吿使用伪造的柜员机咭去盗取银行金钱的人士。请参閲HKSAR v Ionut Leonard Oancea (D1) Petrica Ghinea (D2) Alin Ciumpuliac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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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帐目: 《盗窃罪条例》第19条
一名人士如不诚实地意图为个人或他人取得利益或企图令其他人受到损失即触犯此条例:
– 毁坏丶污损丶隐藏或揑改任何帐目,或为会计用途而制备的纪录或文件,或需要作为会计用途的纪录或文件;或
– 在提供资料作任何用途时,提出或使用任何他知道在要项上是或可能是误导丶虚假或欺骗的帐目或任何上述的纪录或文件。
触犯此条例的最高惩罚是监禁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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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 《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在香港诈骗罪最高刑罚为监禁十四年。诈骗的定义是欺骗或企图欺骗而引致一位人士进行或不进行一个活动,结果引致有人得益或处於不利的情况又或者是引致有人会因此而处於不利的风险。举例来说,一名伪冒雇主的人准备了一封信, 内容含有虚假的资料协助一名人士取得信用咭或银行贷款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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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赃物:《盗窃罪条例》第24(1)条
此项罪名大部份和偷窃及入屋行刦有关连。法庭认为处理赃物是较严重的罪是因为该些人士会鼓励偷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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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 《盗窃罪条例》第18条
此项罪名的最高惩罚是监禁十年。 金钱上的利益会由法庭检视。有时无需是实际的得益。所以一个顾客藉假冒文件取得银行的透支信贷後,已是取得金钱上的利益,控方无须证明有关人仕实际上有提取信贷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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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 《盗窃罪条例》第17(1)条
此项罪名最高惩罚为监禁十年。一名被告出示一张他明知是属於他人的彩劵去领取奖金就是一个好例子。请参閲 HKSAR v KAGODA GEORGE WIL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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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虚假文书/信用咭: 《刑事罪行条例》第75条
此部份包括两项罪名。当一名人士拥有或掌握一份他知道是伪造的文书而企图使用该文书引导他人相信其为真实的 ,或使用该文书引致他人受损失,便构成第一项罪名。构成第二项罪名是指纯粹拥有伪造的文书(并无企图使他人信其为真的)。第一项罪名最高刑罚是监禁十四年,第二项则为三年。文书是指(a) 任何正式或非正式文件(b) 任何邮戳或印花章,(c) 任何图章或压模印,(d) 任何磁碟丶咭丶录音带丶微型晶片丶声带或其他假个可以使用机器,电子,光纤或其他方式记录或储存资料的装置。假或伪冒的信用咭就是最常见的例子。我们的律师在处理这类型案件有很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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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纪录内促致虚假记项: 《盗窃罪条例》第18D条
此项罪名主要与银行纪录有关,虽然信用咭销售纪录单也包括在内(由於是提供信贷的商业活动)。当一名人士不诚实地或以欺诈手法进入银行纪录,企图为自己或他人取得利益或引致他人损失,那便会构成犯法行为。最高刑期 是十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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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 《盗窃罪条例》第10条
抢刧在香港是很严重的罪行,最高刑期可判终身监禁。当一名人士在盗窃前或过程中,为达到目的,使用武力或使他人恐惧或企图使他人恐惧便是触犯了抢刧罪。引致被起诉抢劫的情况是很广泛的,可以是一名学生制服另一名学生抢走他的零用钱,也可以是一名持枪的劫匪威胁银行柜枱职员交出金钱。由於引致被起诉抢刧的情况不一,所以在各级法院,由裁判署到地区法院及高等法院都会见到处理抢劫案件。请参阅 HKSAR v Ko Wai-lun (D1) Yeung Kwong-fat (D2) Kwok chi-fai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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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 《盗窃罪条例》第2条
盗窃或企图盗窃是最常见的与不诚实有关的犯法行为。盗窃包括不同的犯罪行为,所以判刑会有很大分别。盗窃罪的最高刑期是监禁十年。但对犯了盗窃罪的人, 监禁未必是唯一的判刑。高买可能是较没有那麽严重的例子。当一名初犯者在无刑事定罪记录(案底)偷取了一些不贵重的物品, 他可能不需要接受羁押。但扒窃相对就严重些,如果审讯後判罪成,会判最少十二至十五个月监禁。如果涉及破坏诚信,发生於雇主与雇员之间,则可能会加刑。
但当一名人士离开一间店铺时拿着一件未付款的物品并不能表示该名一士已触犯了盗窃罪。法律是需要证明该人士有犯罪念头,即是有企图去偷窃。有时该名人士可能是想着其他事情而忘记付款,又可能是不察觉自己没有把物品放在付款柜枱前。有些时候,在一些大型的开放式商铺,他也可能不觉察自已离开了商铺的范围。
拾取物件也是盗窃罪。如果你拾到贵重物品而不把它交回给物主或警察,你便有可能犯了盗窃罪。
我们有经验丰富的律师,他们曾在各种不同的盗窃个案中担任辩护律师。如果你被怀疑盗窃,要接受调查或被起诉,他们可以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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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文书/信用咭: 《刑事罪行条例》第73条
与拥有伪造文书相似。当使用伪造文书时便可能触犯此条例。所以在店铺使用假信用咭便是犯法行为。
请参阅 HKSAR v Teoh Choon-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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