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是指執法機構根據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事實的發生、性質、程度和犯罪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活動。而檢控案件的決定權在律政司司長手中。律政司司長在決定是否對某案件提出檢控時,會審慎評估以下2大因素:
- 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對被告提起訴訟:檢控人員必須蒐集並分析足夠的證據,以合理推斷被告能否被定罪。
- 如有充足的證據,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律政司司長會從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綜合考慮案件的嚴重性、社會影響等因素,再做出檢控與否的決定。
而律政司司長在行使檢控權時,並不受任何政府行政部門的指示或指令約束,能夠獨立自主地作出決定。
刑事案件落案起訴及法庭聆訊程序
在香港,刑事案件的檢控及法庭聆訊程序主要由《刑事訴訟條例》(第221章)規範。該條例規定了刑事案件的調查、逮捕、保釋、聆訊、審訊、判刑、上訴等流程。
1. 調查
執法機構接到報案後,會展開調查,搜集證據,並鎖定犯罪嫌疑人。執法人員的調查工作包括與疑犯會面以進行問話,而視乎情況執法人員可能會將疑犯拘捕。
2. 逮捕及保釋
執法人員拘捕疑犯後,可拘留疑犯48小時以調查案件。若48小時後仍未給予疑犯保釋,須要落案檢控疑犯並於下一個工作天將其帶至裁判法院處理。視乎情況執法人員可給予疑犯保釋,或直接提訴,讓裁判官決定是否批准被告保釋。保釋是指被告向法庭交付保釋金,以確保其出席聆訊及遵從保釋條件。除現金擔保後,法庭有權力施加其他保釋條件,如不得離開香港、定時到警署報到等。若獲准保釋,被告會獲釋放。若保釋被拒絕,被告會被羈押候審。
3. 初次聆訊
被告會在裁判官面前出席首次聆訊。在首次聆訊中,裁判官會向被告宣讀控罪以確認被告明白控罪。如果雙方準備好,被告會被要求答辯。若被告認罪,裁判官可以即時判刑或押後案件以索取被告;若被告不認罪,裁判官將會排期審訊。如有合適理據,雙方均可向裁判官申請無須答辯而押後案件。
4. 審訊
審訊是指控方和辯方向法官或陪審團陳述其證據的聆訊。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方可裁定被告罪成。若法官或陪審團裁定被告罪成有罪,會對其判刑;若法官或陪審團裁定被告無罪,則會當庭釋放。
5. 判刑
若被告認罪或經審訊後被裁定有罪,法官會對其判刑。法官判刑時會考慮罪行的嚴重性、案情、被告的個人背景等因素。
6. 上訴
若被告對其定罪或判刑不服,可以適用的期限內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其他注意事項
- 在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這意味著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
- 被告在未被證明有罪之前均被假設為無罪。這意味著被告有權保持緘默,並在接受盤問時有律師在場。
- 香港的刑事審訊通常公開進行。
- 被告有權獲得公正審訊。這意味著審訊必須在公正和公平的情況下進行。
大部分政府執法機關都有逮捕權。當政府執法人員(例如警務人員或廉政公署人員)合理地懷疑某個人已經犯罪、或即將犯罪,他們通常有權行使該權力。警員也有拘留、搜身和查問可疑人物的權力。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你已被拘捕及羈留,你應先了解你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在律師或大律師的陪同下會面,及與律師或(受指示或代表涉嫌人的)的大律師私下溝通。有關拘捕及羈留、搜身和查問的權限可追溯到幾個世紀前的法律。幸運的是,在香港,行使這些權力是受法律管制的,而司法機構也會頻繁地干預以維護法治。。另見本網頁的“法院”下的“保釋申請”。
對於是否起訴一個人是由律政司決定的,由刑事檢控專員領導。初犯及一些非嚴重罪行的定罪,若被判緩刑、有罪或入獄,可能會對你造成嚴重的不利, 例如影響到您的工作, 或日後的移民。而有時在考慮到犯罪、罪犯、或犯罪及罪犯的情况,在公眾利益當前,檢控一個人並不一定是最終的解決方案。如果你面對刑事起訴,我們可以給你法律意見及代表你,而如果情況許可,我們會爭取說服律政司去向法院申請簽保守行為及撤回控罪。如果法庭許可 這個申請,你將就該項刑事控罪獲判無罪釋放,亦即是不會留案底。只要你在未來沒有干犯其他罪行,你就不會留下犯罪記錄。
商業罪案調查科的辦公室位於金鐘的軍器廠街, 它是香港警務處的一個特殊分支,負責調查嚴重及複雜的商業詐騙; 如偽製或偽造貨幣、硬幣、信用卡、其他商業文書、旅行證件和身份證。它和國際執法機構有著緊密的聯繫,不時跟他們交流情報,更會要求其他司法管轄區調查一些被認為與商業交易有關的犯罪行為。而商業罪案調查科轄下的科技罪案組則負責調查科技罪案、收集電子證據和處理電腦法理鑑證等。另見本網頁的“白領犯罪 (White Collar Crime)”和“電腦犯罪”。
如果被告就某項刑事控罪獲判無罪釋放,裁判官或法官就可行使其酌情決定權以裁定被告人獲償合理的訟費。在行使酌情決定權於是否判給訟費時,裁判官會考慮各種因素,例如被告是否曾自招嫌疑或誤導控方相信它的案情較有優勢; 是否因為“技術性”才判處無罪釋放; 被告在調查和審訊過程的行為。關於在刑事訴訟中獲償訟費的主要法例是《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92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及《裁判官條例》,第227章。
以下為香港的五個主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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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東區、九龍城、荃灣、沙田、觀塘、屯門及粉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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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灣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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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金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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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金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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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
所有刑事案件都由裁判法院開始。一般來說,最輕微的罪行會由裁判法院審理和判刑。較嚴重的罪行則會被移交到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我們的律師每天都在這些法院代表客戶。我們經常在初級法院代表客戶,而過程不用大律師。但是,我們也經常指示大律師,以一個團隊來替我們的客戶在高等法院進行辯護。我們的律師每天都在這些法院以以下方式代表客戶: 在初級法院中獨自代表客戶(過程不用大律師); 而處理高等法院的案件時, 我們會指示大律師,以團隊形式來替我們的客戶進行辯護。
如果你是一宗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你便有機會被邀請去參加認人手續。拒絕參加認人手續,可能會對嫌疑人構成負面的影響。能夠公平地及公正地進行認人手續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負責調查的警務人員會邀請在另一小隊工作的警務人員去進行認人手續,這名警務人員是“認人手續主管 (OC ID Parade)”。而其他在認人手續中的人士則是「戲子」,為警方所聘用,「戲子」擁有跟疑犯差不多年紀,高度,種族及膚色。以確保認人手續能夠公平地及公正地進行。你的律師有權就認人手續的進行方式作出合理的反對。認人手續主管會嘗試根據這些反對採取補救措施,又或按照原有認人手續在沒有任何補救措施下繼續進行。對所做的任何異議用書面記錄下來或在錄影認人手續時口述記錄下來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在認人手續過程中成功認人可以作為日後檢控被告人的證據。我們的律師在警方進行的認人手續,及在香港警署代表被要求參與認人程序的客戶都有豐富的經驗。
如果一個人就某罪行被檢控時,同意給予控方真實的證據,在符合公眾利益的前提下,他或會被豁免檢控。這意味著他將不會被起訴。在給予豁免檢控前,豁免的條款需要經過仔細考量並理解,而在豁免檢控下作供亦需先清楚明白後果。
如果警方有理由懷疑某人犯了罪,他們便可以逮捕該人。警方亦可以在他們調查時扣留該人。他們的調查通常會涉及向任何嫌疑人作出提問。如果你以嫌疑人身份被逮捕,並被拘留在警局,我們可以到警局代表你並向你提供法律意見。如果您需要我們的律師來到你被拘留的警局,請撥打以下電話號碼: +852 5308 8883。我們可24小時提供服務給客戶。
警司警誡計劃允許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向少年犯(尚未年滿18歲的犯人)發出警告,以代替刑事檢控。它有時被稱為“警司警告”。想要通過警司警誡計劃的方式來處理少年犯需要符合某些先決條件。此外,在決定是否行使酌情權時,警司將考慮犯罪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廣泛性、罪犯的舊紀錄、以及投訴人和罪犯的父母或監護人的態度。如果你尚未年滿18歲而又被刑事起訴,我們可以聯絡警方,尋求以這種方式來處理你的案件。
白領犯罪是指企業或政府專業人士以獲取金錢為動機的非暴力犯罪行為。我們的兩位合夥人,麥樂賢律師及周綽瑩律師,自2008年以來一直被“法律傳媒集團:世界領先白領犯罪律師指南”(Legal Media Group Guide to the World’s Leading White Collar Crime Lawyers)公認為是香港白領犯罪的頂級律師。請點擊此鏈接以閱讀更多。
「白領犯罪」通常用以形容企業欺詐、賄賂、內幕交易、盜用公款、網絡犯罪、清洗黑錢和偽造等罪行。問題常在於如何收集到証據及如何將其呈上,因為它們不是銀行在電腦上儲存的電子證據,就是一些需要從海外收集的證據。許多白領犯罪均涉及《盜竊罪條例》,以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條關於清洗黑錢的條文(通常)也會被進一步考慮。我們的合夥人是業界公認在本港在白領犯罪案件中數一數二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