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你或你的朋友被定罪,而你不滿意法官的判罪和判刑,可以在限時之內提出上訴。需要留意的是,在不同法院裡被判罪,上訴程序的時限也有差異。有關上訴的查詢,我們可以就上訴的好處,上訴時間表等方面提供最專業的意見。
以下是一些最近經我們處理的上訴案例:
- HKSAR – v- CHEUNG CHUN YUEN BARRY (張震遠) HCMA 277 of 2015
-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余博豪 HCMA 749/2014
- HKSAR v. MALIBANGA JOSEPHINE RAYMOND CACC 167/2014
- HKSAR v. PANG HIU SAN(彭曉新) FACC 3 of 2014
- HKSAR v. MURAMOVA ANNA CACC420/2014
- HKSAR v. YEUNG Hoi-ting (楊凱婷) CACC 154/2016
- HKSAR v. TAM HO NAM (譚浩南) FACC3/2017
- HKSAR v. MOALA ALIPATE CACC135/2017
- HKSAR v. NAYAB AMIN AND OTHERS CACC341/2017
- HKSAR v. MAN YIU PUN CACC19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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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
保釋申請是一個可讓涉嫌人或被告人在有條件下獲得保釋的法律程序。當一名人士被政府機關,如警察或廉政公署調查,該名人士可以現金付款或簽保的方式確保定時報到而獲得釋放。當一名人士被控干犯刑事罪行,要在法庭見裁判官時,如裁判官認為保釋條件適合,可讓該名人士申請保釋(法庭保釋)。
上述保釋申請條件包括以下其中一項或多項:(1)交出護照並留在香港不得外遊,(2)定時到就近警署或亷署報到,(3)向法庭繳交一筆現金,(4)人事擔保(有時需要附帶向法庭繳交現金)及保證被告人會依時出庭,(5)不會接觸與案件有關的證人。
如果裁判官拒絕給予保釋申請,你可以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請覆核你的保釋申請。我們可以協助你進行整個保釋申請程序,如果你被警察或廉署拘留,又或要在裁判署,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出庭,我們都可以代表你。我們可就如何進行保釋申請,及法庭要求的各種保證方面,給你提供最專業的意見。
提訊(Mention)/審前覆核(Pre-trial Review)
有時,當一名被控干犯刑事罪行的人士第一次出庭,裁判官或法官會發出指令要該名人士在較後的日子提訊。在某些情況下,這會決定檢控程序是否繼續,因為檢控方面可能仍未準備好檢控程序或是因為辯方刑事律師要向律政署提出意見。
法庭有時會要求控方及辯方出庭以決定在審訊中處理的問題和/或控辯雙方需要做的準備,以便有效地解決所有待決事宜,這提訊通常被稱為審前覆核(PTR)。
認罪求情
如果你認罪或在審訊後被判有罪,裁判官和法官在判刑前會先聽你代表律師的求情陳詞。求情的目的是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一些資料,盡量去說服他們判減輕刑罰。提供的資料通常包含是你的背景,當時的情況和有關的案例。對很多人來說,監禁的判刑,對家庭和就業會有災難性的影響。裁判官和法官在判刑方面取決於各種因素,包括:犯人的年齡、罪行的種類、涉及的法律、高等法院定下的先例等。所以在他們判刑前,提供相關的資料很重要,可以讓他們考慮監禁以外的判刑。尤其是涉及年青罪犯的案例,他們很多時都會考慮取代監禁的刑罰 (參考以下青少年罪犯)。而對被控擁有危險藥物的罪犯,自願性地戒毒是求情的重點。或者在一些很可能要判監禁的案例中,可能有特別的原因需要援刑。我們的律師在替被判罪的客戶求情方面有很多年的經驗。
另請查閱 1/3 Discount for Guilty Plea? and Revised Sentencing Practice.
判刑
如果你在香港被判罪成,未必一定會被判監禁。很多時候裁判官和法官有一定程度酌情權去決定一個合適的判刑,例如監禁可以援刑。社會服務令及假釋也很常見。對年青罪犯也有一列不同的判刑選擇。請參閲以下”求情”/”青少年罪犯”。
例外罪行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9B條不准判刑的裁判官或法官對某些例外罪行給予缓刑。這些罪行(列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附表3), 包括襲警(《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擁有襲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條), 非禮,及使他人受傷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自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 (“CCPL”)發表了一份報告後,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4年2月發表了一個報告,建議刪除附表3的例外罪行,讓裁判官和法官可以考慮有關罪行及罪犯的事實時不受束縛,可以完全酌情去判刑。但目前情況是如果你干犯某些例外罪行,援刑是不可能的。如果你因涉及特別罪行受調查或被起訴觸犯特別罪行,你可能有機會改為其他控罪而使你可以不受例外罪行檢控的束縛。所以就你的情況去探討其他控罪的可能性是很重要的。成功的話,如被判刑時就可能可獲得所有判刑的選擇。
刑事審訊
如你被控干犯刑事罪行而不認罪,法庭就會定一個日期進行刑事審訊。通常刑事審訊會在數星期或數月之後,但時間的長短取决於很多因素,如給證人合適的日期或法庭的行事日誌。充分準備刑事審訊是很重要的。這涉及緊密檢視控方證人的供詞與及控方所依賴的所有證據。這也涉及檢視控方不會依賴的證人供詞及證物。這些有時被指為不被引用的材料(Unused Material)。當所有資料收集好後,我們的刑事律師會按你的指示去準備刑事審訊,安排證人出席和尋找更多可以幫助客戶的辯方證人。如你有意委託一個大律師為你辯護,我們會將你的指示轉達給大律師及安排與大律師進行會議決定刑事審訊的細節和策略。在審訊中,控方可以傳召證人宣誓作證,向法官出示證物(例如文件)及被告自願的供詞。證人會被盤問,證物及供詞如非自願,會被辯方反駁挑戰。當控方已經完成了舉證後,如果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a case to answer),作為一個被告人你有權利去找證人支持你的抗辯,出示文件或其他證物作為證據。在刑事檢控過程中,這是控方的責任去證明檢控是沒有任何合理疑點的。我們全部律師在處理刑事審訊都有廣泛的經驗。我們可就刑事審訊過程的每一個步驟給你意見,亦能在整個過程中代表你。
如果你的刑事審訊在高等法院進行,這將會有陪審團。在裁判署和區域法院的審訊是沒有陪審團的。
青少年罪犯
要檢控少年,必須首先顧及他們的福利,這項法律規定行之已久。如果控罪涉及16歲以下的少年,審訊要在裁判法院裡的少年法庭進行,但不包括殺人罪。此外,少年法庭也可為兒童或少年發出照顧或保護令。
刑事檢控有很多不同的選擇,如可能的話,應和律政署或警察探討其他可行選擇。律政司會針對很多因素,例如罪行的嚴重、當事人背景、年齡和是否成熟,家庭支持和他的一般前景等去考慮其他的檢控選擇。我們就處理青少年罪犯的案件經驗豐富,我們會就檢控以外的其他選擇和被檢控涉及的程序等方面, 為青少年犯人提供法律意見。參閲警司警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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