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入境条例罪行

入境处调查及检控很多不同的个案,包括和香港身份证有关的(例如拥有他人身份证),和护照有关的(例如向入境处人员提供虚假资料),以至逾期居留(违反居留条件)与及雇用不合法员工等等。除了法例外,入境处亦需跟从入境处处长制订的政策指引。现时很多违反入境条例的案件 调查都在九龙湾入境处的办公室处理。如果已进入法庭程序,大部份案件都是由沙田裁判法院处理。如你正接受入境处调查,我们可以在过程中协助你了解调查程序及案件会如何发展。我们可以代表你与入境处进行交涉。如果有需要,我们更可以在法庭代表你,为你争取最好的结果。我们曾协助面对离境令及更严重的递解令的客户,以及以下最常见的检控:

  • 违反居留条件: 《入境条例》第41条

    控方会根据此条例检控在港逾期居留人士。请参阅<<逾期居留>>。而如果一名人士持旅游签证入境,却开始在本地一间公司工作,亦属触犯了此条例,并可被检控。最高惩罚是罚款港币五千元和监禁两年。

  • 违反递解令: 《入境条例》第43(1)(a)条.

    递解令一经发出,即表示该名人士需要离开香港,不能再进入香港。如该名人士再度回港,便会被视为触犯此法例。此项罪行比非法居留(参閲<<非法居留>>)更严重。一经定罪,一般会被判监禁。

  • 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雇用非法雇员): 《入境条例》第17I条

    如果一位雇主雇用一名并未获准在港工作的人士,则雇主与雇员均触犯了此法例。这是一个严格法律责任的罪行。如被检控,被告需要衡量各方的可能性,证明他已采取所有可行的步骤去决定该雇员是否可被合法聘用与,以及他能否合理地认为雇员可被合法地被聘用。

  • 向入境处人员提供虚假陈述: 《入境条例》第42条

    例如护照持有人知道护照上的出生日期及地点是虚假的,但仍使用该护照出入境,就会触犯此例。这项罪行颇为严重,一经定罪,一般会被判监禁。

  • 逾期居留: 《入境条例》第41条

    很多时有人到访香港会忘记有限定的停留日子(的法定期限)。如果这发生在你身上,我们可以给你法律意见,为您提供最好的建议。 (我们可以为你提供法律上最好的建议。)

  • 拥有伪造旅游证件: 《入境条例》第42(2)(c)(i)条

    假如罪成,一般都会被判监禁。

  • 未经准许而入境及留下:《入境条例》第38(1)(b)及第38AA条

    大部份人都能合法地进入香港。但有时有些人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香港。举例来说,如你违反递解令或离境令并停留在香港便有可能触犯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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